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研究,提高教学研究水平和成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术机构、以及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组织开展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教改项目主要面向教学一线教师。项目申请人须从事项目相关工作,并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原则上团队主要成员不超过5人。正在主持各级各类教改项目超过2项(含)或有1项及以上超总期限未结题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主管的项目及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不受彼此项目数限制。鼓励跨学院、部门联合申报。
第四条 校级教改项目申报工作一般每年下半年启动,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请人应根据学校公布的申报通知按要求进行申报,认真填写《立项申报书》,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
第五条 校级一般项目由学院自行组织评审,择优推荐至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原则上八类及以上教改项目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学校予以立项发文或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教改项目按以下分类进行划分,等同于学校科研项目认定办法的同类项目级别。
五类项目: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
六类项目:全国中医药教育发展中心一般及以上项目,国家一级学会重点项目(一级学会以中国民政部全国性社会组织查询系统结果为准),认定成省部级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课程思政”专项教学研究项目等;
七类项目:全国中医药教育发展中心其他项目,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重点项目,国家一级学会一般项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下达的研究项目,全国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项目,全国中医-中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项目,浙江省研究生教育学会重点项目等;
八类项目: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一般项目,全国一级学会二级分会项目,认定成厅局级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学校各类教改重大招标项目;浙江省研究生教育学会立项的一般项目、评选的省优秀研究生教学案例等;
九类项目: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二级分会项目,学校各类教改一般项目等。
第七条 学校设立教改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八类及以上项目研究,各项目立项后,建设经费一次性全额划拨,上级立项部门等已给予经费支持的,原则上学校不再重复给予经费支持,九类项目中各类学校一般教改项目经费由所在单位予以支持。研究项目结题1年后/终止/被清理后的剩余经费由学校或所在单位收回。
第八条 八类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周期为2年;其余项目原则上研究周期为1年(特殊项目单独说明除外)。对确因客观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延期申请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如在研究总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学院审定后报学校备案终止项目研究。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研究计划、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作重大调整、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研究,违反者撤消其承担的项目,视情节追回已资助经费。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十一条 各类教改项目结题工作每年下半年开展一次。项目到期并达到预期建设目标,可申请结题。提前申请结题的项目,其研究周期须超过预定研究周期的一半。
第十二条 八类及以上教改项目由学校组织专家统一进行结题(如上级立项部门统一组织结题的,以立项部门安排为准),九类项目由所在单位或委托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组织结题。
第十三条 项目超过研究总期限的,原则上学校按要求进行清理,被清理项目负责人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各类教改项目。学校各类教改一般项目超过研究总期限的1年内,完成预期目标后仍可申请结题,但不再计算教学业绩分。
第十四条 各类教改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结题验收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包括研究项目内容有关的且正式发表的教改论文或出版的论著目录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研究报告采纳证明、学生受益证明等。项目研究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注明项目来源、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等信息。
第十五条 原则上八类及以上教改项目在完成研究目标的基础上,排名前二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需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合法期刊上正式发表项目内容相关论文1篇,浙江中医药大学为第一单位且标注项目编号,其中七类及以上教改项目需在本办法中认定的C类及以上期刊正式发表相关论文至少1篇。1篇论文只能用于1项教改项目的结题。批准立项部门有明确结题要求的,按批准立项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一般教改项目中属于理论研究的,需公开发表与项目密切相关的期刊论文1篇或被录用会议论文1篇或在各类报纸公开发表文章1篇;属于应用类研究项目可提交能反映项目研究价值的成果:包括教学计划类的采纳及使用效果证明、课件、软件、教学网站、调查分析报告、行业协会或其它学术采用证明、学术会议交流证明等。
学校重大招标项目在立项后产出如下项目相关成果之一,项目也可直接申请结题:
(一)项目负责人主讲与项目密切相关的课程获得省级及以上一流课程或省研究生优质课程等认定;
(二)项目负责人主编或副主编的各级各类规划教材正式出版;
(三)项目负责人牵头与项目密切相关的教学团队、成果等获全国行业一级学会三等奖及以上的奖项认定;
(四)项目负责人以第一指导老师指导我校在读本科生获得与项目密切相关的A类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或省级二等奖奖项2项;
(五)项目负责人在中国中医药报、中国教育报、浙江教育报等公开发表与项目密切相关的文章1篇;
(六)项目负责人牵头撰写完成的教学案例,入选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中国专业学位案例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发布前的项目和论文按发布之前的相关管理办法认定。《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浙中医大发〔2017〕87号)、《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浙中大发〔2019〕99号)中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