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基地建设,经研究决定设立2025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培育研究基地浙江中医药大学浙江中医药文化研究院自设课题,由科研部、中医药文化研究院共同组织实施,现面向全国征集课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国家和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深刻瞩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切实问题,鼓励校内外科研人员深入探索中医药文化的理论内涵,引领中医药文化领域成果的不断涌现,进一步助推中医药文化的传承与繁荣。
二、选题方向
2025年课题紧密围绕浙江中医药文化研究院(基地)三个研究方向:
(一)中医药文化与医史研究:包括中医药经典与理论研究、中医药通史研究、中医药文化史研究、中医药与儒释道(文史哲)研究、中医药文化进校园研究、中医药与影视产业研究等;
(二)中医药政策法规研究:包括中医药政策法规(史)研究、中医药现代化发展的政策研究、中医药数字化改革研究、中医药与社会事业发展研究、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研究、中医药国际教育与对外交流研究等;
(三)中医药文献与养生文化研究:包括浙派中医学术流派研究、中医药养生文化研究、中国药膳史研究、中医药与传统体育研究等。
三、申报要求
1.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其他人员申报,需提供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信。博士后申报需提供导师推荐信。具有长期学术积累的退休科研人员也可申报。
2.申请课题应符合本项目选题方向(题目可自行设计),有明确的前沿性、开拓性,研究重点突出,目标明确。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
3.申请人不得以已立项或结题的各类课题相同或相近内容申报基地课题。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次项目:
(1)在研的校级各类项目负责人;
(2)2025年浙江中医药大学校级科研项目、2025年浙江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基地课题申请人。
鼓励以系列丛书申报,其中书稿已完成80%以上并同时与出版社签订合同者,经专家认定后予以优先立项。
四、申报时间与材料
1.学院申报时间:即日至6月6日16时(周五),逾期不再受理。
2.电子版申报材料为:
(1)《课题申报书》(附件1);
(2)《课题设计论证(活页)》(附件2);
(3)申报汇总表(附件3,excel版);
(4)专家(导师)推荐表(附件4)。
3.校内人员申报:请以学院(部门)为单位统一汇总上报。申报人请将申报材料、汇总表(excel版)发送至835233837@qq.com。
4.校外人员申报:申报材料请打包压缩命名“课题名称+单位+负责人姓名”,连同excel和PDF盖章版的申报汇总表,打包发送至邮箱:shkx@zcmu.edu.cn
5.待立项公布后,已立项项目按要求提交3份带有负责人及成员签名、学院及基地签章的纸质申报材料至科研部。
五、经费资助和经费管理
1.本次设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5万元,一般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1万元。
2.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时拨付60%,结题后再拨付40%。
3.项目负责人对所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负有监管责任,应严格按照基地要求如实进行经费使用,并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
六、结题要求
1.成果的第一作者为课题负责人。
2.成果在出版、发表时明确标注“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培育研究基地:浙江中医药大学浙江中医药文化研究院”字样。未按要求标注的成果,不予认定。成果为学术论文,要求第一单位署名: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培育研究基地浙江中医药大学浙江中医药文化研究院,未按要求标注的成果,不予认定。
3.重点课题结题:鼓励以出版丛书(5本著作,每本著作20万字以上)形式结题,或出版著作(40万字以上)1部,或浙大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浙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一般课题结题: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
4.课题成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鉴定。
(1)成果形式为论文的,符合以下之一:①网络文章被浙江宣传微信公众号录用且点击量超过10万人次;②文章发表在“三报一刊”且正文字数不少于1500字的;③在国内权威期刊、SSCI(SCI)一区期刊或A&HCI收录期刊发表的研究成果,产生良好影响的。
(2)成果形式为专著的,书稿完成率80%以上,且签订出版合同。
(3)得到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采纳转化为政策文件、法规、标准等推广应用,具有广泛影响、产生实际效应。
(4)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
5.项目结题原则上不可延期,鼓励达到要求后提前结题。
6.项目达到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课题要求,由科研部推荐至省社科联科研管理处,经评审后可被立项为省哲社重点研究基地课题。
7.获批立项的自设课题,纳入《浙江中医药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浙中医大发〔2021〕28号)统一管理。